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濮阳市宏昇设备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3号
原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74406273L。
法定代表人:欧阳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亮,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垦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纲,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濮阳市宏昇设备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寺庄乡李岳村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3080836448。
法定代表人:魏雪甫,经理。
被告:苏慧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宏昇设备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苏慧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昇设备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苏慧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