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翔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襄阳***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市鑫翔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工业园C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翔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翔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512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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