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2712号
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57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桢栋,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男,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一里5号607。
法定代表人:苏加水,经理。
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内容载明:“甲方(委托人):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大楼××座××层××.2本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5.2双方保证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有效,可以作为一方通知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执行等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前述协议明确约定以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明确记载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大楼××座××层,且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亦陈述该地址为公司主要办公地址,故可视为双方签订时约定由上述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根据当事人约定来确定管辖依据,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陈妙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彩女
书 记 员 陈小婷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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