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关海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刑紫龙,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1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并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瑞工贸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95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11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丹凤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