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民初546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船舶电子大世界****div>
法定代表人:关海英。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顺通融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蓝钦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