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特76号
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厚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冉冉,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王京波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