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681号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67013563。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B座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H4EU11。
法定代表人: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20000元(账号:1602********),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瑞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金梅
书 记 员 景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