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68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670135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B座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H4EU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冻结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2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9日。2022年5月20日,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变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20000元(账号:16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景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