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4813号之一
原告:临沂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3MA3CCY060B,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腾飞路沂水县机械电子产业孵化中心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为保证案结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95万元。原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任何处分。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原告可申请续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