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保236号之十三
申请保全人:临沂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CY060B,住沂水县机械电子产业孵化中心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2455××××650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2455××××650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