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1608号之二
申请人: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东山亭社区(原山亭区奥龙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4995760B。
法定代表人:杨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波、魏丹丹(实习律师),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400164560813W。
法定代表人:于宝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账户(账号:8176********)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账户(账号:8176********)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