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大路塘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4UTKBT1Q。
法定代表人:苗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752815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能公司)与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聚光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阳光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199号裁决书确定:1.解除长虹集能公司与云浮聚光公司、聚阳光伏公司、合肥泊吾光能科技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合同;2.长虹集能公司向云浮聚光公司返还其已完成工程及已采购尚未使用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二);3.云浮聚光公司赔偿长虹集能公司资金本金损失8292823.03元、预期收益损失10090000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827535.40元以及2019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4.云浮聚光公司向长虹集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5.聚阳光伏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长虹集能公司对聚阳光伏公司持有云浮聚光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支付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7.长虹集能公司对合肥泊吾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8.长虹集能公司向聚阳光伏公司返还诚意金243942.51元;9.云浮聚光公司、聚阳光伏公司承担并支付长虹集能公司仲裁费156084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长虹集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云浮聚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长虹集能公司向云浮聚光公司返还其已完成工程及已采购尚未使用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长虹集能公司确认其应向云浮聚光公司返还的材料分别存放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广东省郁南县、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江西省南昌市四处。对存放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广东省郁南县的材料,本院已组织双方现存的材料进行了交付。对存放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江西省南昌市的材料,因被执行人长虹集能公司明确表示该两处材料已经灭失无法交付,故本院未对该部分材料组织交付。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返还但未返还的材料,被执行人长虹集能公司亦明确表示双方未能对此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长虹集能公司应返还但未返还的材料,因该部分已灭失,且双方未能对此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云浮聚光公司可以对此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汤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聪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