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752815360。
法定代表人:莫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大路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4UTKBT1Q。
法定代表人:苗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儿,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思敏,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KIBL3T。
法定代表人:苗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199号裁决申请执行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的存款19504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聪
书 记 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