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740号
原告:四川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翡翠城一期5幢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直烁。
被告: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伟。
被告:四川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一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钰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小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