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
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60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及利息等,至2021年8月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元,其余均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执行部分外,还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1辆,但未实际控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调查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0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