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7709号
***、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0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57.04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利息434.86元共计36091.9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36091.9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费43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2民初1084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