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皖1182执1993号
安徽润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与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23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安徽润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6800元;二、驳回原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安徽润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原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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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怀宁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