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桂花园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87463982(1-1)。
法定代表人:马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长流,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