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94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桂花园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87463982。
法定代表人:马芳芳,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学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