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秉诚型煤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执1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33481。

负责人:贺云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秉诚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胜利村河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7504454N。

法定代表人:倪桂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号湖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1848315L。

法定代表人:苏丙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秉诚型煤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0007.5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8、0××6、0××0、0××2、0××7、0××5、0××6、0××9、0××0、0××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宝

审判员  邓华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