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33481。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申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苏铁西路329号,注册号:510403000003955。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9)川04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申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6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滞纳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理财保险;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3、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股权;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4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