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东建装饰有限公司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川民申字第2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大道中段宁和巷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东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大石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
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四川东建装饰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东建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谯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