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113行审20号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海,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崮头村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房玉林,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7月占用长清区马山镇崮头村集体土地建设加工车间及办公楼附属设施,载至立案调查时,加工车间及办公楼附属设施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加工车间及办公楼附属设施占地面积4514.17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3391.7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同时认定该宗地原地类4514.17平方米为采矿用地;该宗地不符合长清区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该宗地退还给长清区马山镇崮头村村委会。2、对其非法占用4514.1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67712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8)6129号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追缴罚款6771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复议也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61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限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交纳罚款67712元的义务。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健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