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975号
原告: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房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超
书记员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