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行审16号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永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光顺,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海,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省道104西太平村大刘中桥西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房玉林,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自然规划罚字(2020)第607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开始占用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366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加工车间。截至立案调查时,加工车间主体已基本建成未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该处违法占地面积3667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366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同时认定该宗地原地类为耕地113平方米;裸地3554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长清区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自然规划罚字(2020)第6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限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366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2、限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113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非法占用113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3390元;对其非法占用355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53310元。合计执行罚款人民币56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2020)第6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56700元,但其他处罚义务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自然规划催告字(2021)6016号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内容为:拆除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113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2020)第6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2020)第6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拆除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113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孟祥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