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崮头村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房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以(2020)鲁0113执1690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2019)鲁011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693000元;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9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8元由***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反馈显示送达成功,但其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至2020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欠款款项70438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均未履行。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邢超,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疫情期间,既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人民陪审员 刘岩岩
人民陪审员 刘延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宁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