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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市***众兴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3民初7090号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省道104***村大刘中桥西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众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一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遵化市***众兴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兴热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兴热力公司偿还**公司货款1824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暂计14227.20元(以18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至实际全部付款完毕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众兴热力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5日,**公司与众兴热力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出售给众兴热力公司板式换热机组一套,价值262400元;合同付款方式是在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到现场安装完毕或货到之日起20天内再付60%,剩余10%两个采暖季结束后付清。**公司已按约将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交付众兴热力公司,但众兴热力公司仅支付预付款。**公司多次催收并向众兴热力公司下发《询证函》。经众兴热力公司确认,共欠**公司182400元。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众兴热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25日,众兴热力公司(买受人)与**公司(出卖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众兴热力公司向**公司购买板式换热机组一套,价款为262400元。2.检验及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买受人按出卖人提供的产品装箱清单对产品数量、外观及完整性清点验收。验收后应在出卖人的发货清单上签字或**,返回出卖人存档。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异议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质量合格。3.质量保证期限:3年。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到现场安装完毕后或(货到之日起20天内)再付60%,剩余10%两个采暖季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众兴热力公司向**公司支付预付款80000元。2023年1月13日,众兴热力公司在询证函中**确认尚欠**公司货款182400元。 本院认为,众兴热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司与众兴热力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众兴热力公司向**公司支付预付款80000元,尚欠货款1824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要求众兴热力公司支付货款1824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众兴热力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货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询证函仅系众兴热力公司对欠款数额的确认,并非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的变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结合**公司的主张,依据常理,本院认定众兴热力公司以18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2022年至2023年的采暖季结束之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因众兴热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遵化市***众兴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400元; 二、遵化市***众兴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8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3元,由遵化市***众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