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图某某、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本院在执行曾**与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收入271846.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