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图某某、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632号
申请执行人:曾**,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
委托代理人:郑绍勇,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李思逸,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谢泽林。
关于曾**与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31403.53元(除支付执行费4444元外其余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履行义务不足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杨宏均
审判员  王根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