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20民初8844号
原告:重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重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