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敏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7民初2504号 原告: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街道正义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敏捷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江霞路(金江外滩)2幢1层1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京安大道中国贵安电商生态城23栋1号楼3-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敏捷分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战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