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26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木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2006912C。
法定代表人:张存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5401B。
法定代表人:魏相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鲁0481民初8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