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81民初2386号
原告:胡述洋,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立,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开元,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5401B。
法定代表人:魏相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林,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平,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坝陵桥小学,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坝陵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81MB27358018。
法定代表人:狄雷,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明琥,男,1972年10月3日,汉族,该小学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林,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张汪镇教育联区工作人员,住滕州市。
原告胡述洋与被告张开元、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滕州市张汪镇坝陵桥小学(以下简称坝陵桥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述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立,被告张开元,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林、张红平,被告坝陵桥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明琥、李井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述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开元偿还欠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24500元及利息(以124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建公司、坝陵桥小学在上述第一项请求欠付12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保全担保费15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滕州市张汪镇教育委员会将坝陵桥小学、滕州市张汪镇邓联小学(以下简称邓联小学)等多校区厕所改造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后二建公司将坝陵桥小学、邓联小学两校区厕所改造工程整体转包给张开元,张开元又将该项目再次转包给了原告胡述洋。2014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入场进行施工,2014年9月1日该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被告张开元于2019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下欠劳务工程款124500元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其给付劳务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欠款。被告二建公司、坝陵桥小学作为发包人和非法转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张开元辩称,我跟二建公司干活,二建公司也没给我钱,我起诉滕州市教育局,我现在也要不来钱。我和二建公司有合同。我也不想欠工资,我要不来账。我和原告没算账。
被告二建公司辩称,关于张开元打给原告的欠条,二建公司不知情。邓联小学的工程款185370.49元学校已经付清了,坝陵桥小学结算值140106.46元,实际拨付90106.46元,尚欠50000元未拨付,两个学校工程总收款275476.95元,扣除实际拨付款的1.5%(管理费)4132.15元后实际拨付给张开元工程款271344.95元,二建公司按约定已足额拨付工程款。二建公司和张开元没有书面合同,和张开元口头约定把涉案工程分包给张开元,二建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收到款项的1.5%作为管理费后全部拨付给张开元,工程实际受益人是张开元。
被告坝陵桥小学辩称,根据2014年7月16日坝陵桥小学与二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坝陵桥小学与二建公司为坝陵桥小学水冲厕所施工合同的主体,坝陵桥小学从未作出允许转包或分包的任何许可,坝陵桥小学不清楚二建公司的分包、转包等行为。坝陵桥小学只与二建公司进行上述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事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定价款为112518元,工程竣工后,坝陵桥小学委托山东舜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后工程价款为140106.46元,双方据此进行了完全结算。坝陵桥小学向二建公司结清了全部的工程款140106.46元。二建公司向坝陵桥小学出具了收款发票等。综上,坝陵桥小学作为发包方实施的滕州市张汪镇坝陵桥小学水冲厕所施工工程,该工程已建设完毕,且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公司审计,依据审计将工程款全部向二建公司结清。因此,原告请求坝陵桥小学承担责任的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6日,坝陵桥小学(发包人)与二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滕州市张汪镇坝陵桥小学水冲厕所(110㎡),工程地点:张汪镇坝陵桥小学院内,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开工日期:2014年7月21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21日。合同价款:112518元。
2014年7月16日,邓联小学(发包人)与二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滕州市张汪镇邓联小学水冲厕所(约200㎡),工程地点:张汪镇邓联小学院内,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开工日期:2014年7月21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21日。合同价款:234636元。
2015年4月18日,山东舜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坝陵桥小学厕所及附属工程审定值140106.46元。2015年4月18日,山东舜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邓联小学厕所及附属工程审定值185370.49元。
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坝桥、邓联两个学校人工工资总计124500元,张开元签字、捺印,2019.2.1)。证明:2019年2月1日,经核算后,张开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显示“坝桥、邓联两个学校”欠付胡述洋人工工资124500元;张开元将两个学校水冲厕所工程转包给原告,总工程款174500元,支付了50000元,欠付124500元。
庭审中原告胡述洋补充陈述:当时经人介绍认识张开元,接的两个学校的工程,当时说工程170000元,包工包料,干到一半我没钱了,问张开元要,张开元给了50000元。还有一点零活,埋线管子、挖水沟,这些零活算4500元。干完活之后,我年年问张开元要钱,张开元一直不给钱,后来我去二建公司要钱见到张开元算了账给我打了124500元的欠条,打了条之后过了几天给了1万元,第二年过年又给了8000元。我干完活之后两年,张开元说得要交税,说交完税钱就下来了,张开元没有钱,让我垫付1万交税,给了钱就找不到人了。后来我就堵了张开元五天找到张开元打的欠条。现在还欠116500元。
张开元质证意见:工程我没转包给胡述洋。我打给胡述洋的欠条只是一个证明。原告的钱没到位,我的钱也没到位。原告跟着我干活,我跟着人家干活,教育局拨给二建公司,二建公司给我,我再给工人,原告也是我的工人。这个条好像是把我灌醉了,打的这个条。我没拿原告1万元税钱。一共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教育局欠我大概76万元,我算的是总账,至于哪个钱给了,哪个没给我不清楚,两个学校的涉案工程付没付给二建我不清楚。我并没有承包二建公司的工程,我是给二建公司代工,我没有承包权,我只有施工权利。
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胡述洋:你交给张开元1万元,张开元给你打条了吗?原告胡述洋回答:打了,算账的时候撕了,我说把欠我的1万元和学校欠我的钱打一个总条吧。
二建公司主张:邓联小学的工程款185370.49元已经付清了;坝陵桥小学结算值140106.46元,实际拨付90106.46元,尚欠50000元未拨付;两个学校工程总收款275476.95元,扣除实际拨付款的1.5%(管理费)4132.15元后实际拨付给张开元工程款271344.95元。二建公司提交了拨款明细以及拨款凭证,原告、张开元、邓联小学对拨款明细以及拨款凭证均无异议。坝陵桥小学质证意见:还有2014年8月25日付款5万元,是属于调账,是贾庄小学工程款转入坝陵桥小学厕所工程款。
坝陵桥小学提交2014年9月3日结算票据以及2014年8月25日支付50000元的收款收据(2014年8月25日,金额:5万元,收款事由:贾庄小学教学楼工程款,盖二建公司财务专章),主张:该50000元也是付的坝陵桥小学的厕所款,是调账,把贾庄小学的工程款调给了坝陵桥小学厕所款。原告质证意见:对此不知情。张开元质证意见:贾庄小学的工程款和坝陵桥小学没关联,不认可。二建公司质证意见:是贾庄小学教学楼工程款不是坝陵桥小学厕所款,对这个款项不认可,和坝陵桥工程没关联,钱收到了。
坝陵桥小学提交滕州市张汪镇贾庄小学(发包人)与二建公司(承包人)就滕州市工程的合同及付款证据,主张:滕州市工程超付50000元,其中2014年8月25日支付50000元调账支付坝陵桥小学工程款。二建公司、张开元对坝陵桥小学主张的滕州市张汪镇贾庄小学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存有争议。张开元主张滕州市张汪镇贾庄小学工程与本案无关。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邓联小学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另查明,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为保全张开元的财产购买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支付保险费1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开元均系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原告与张开元、张开元与二建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均无效。
庭审中原告明确陈述其交给张开元1万元,张开元出具条据,在算账的时候撕了,把此1万元和欠付工程款打了一个总条。原告自认张开元出具124500元的欠条之后给付两笔款项共18000元。张开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06500元。张开元于2019年2月1日与原告结算并出具欠条,可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原告要求张开元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二建公司主张坝陵桥小学尚欠50000元未拨付。坝陵桥小学主张把贾庄小学的50000元工程款调账支付坝陵桥小学厕所款。二建公司认为贾庄小学教学楼工程款不是坝陵桥小学厕所款,和本案没关联,不认可。张开元亦不认可。因坝陵桥小学主张调账支付的50000元未经合同相对方二建公司同意认可,且二建公司对滕州市工程款的支付有异议,坝陵桥小学关于调账支付坝陵桥小学工程款5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坝陵桥小学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建公司不是发包人,原告要求二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诉前保全保险费150元应由被告张开元赔偿原告。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开元支付原告胡述洋工程款10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开元赔偿原告胡述洋利息损失(以10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张开元赔偿原告胡述洋诉前保全保险费15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坝陵桥小学在欠付工程款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胡述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原告胡述洋负担357元,被告张开元负担2433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张开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史 杰
审判员 蒋继伟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