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市泽润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8258号之一
原告:**市泽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姜屯镇韩场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D6K8Y0Y。
法定代表人:翟新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姣、展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荆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5401B。
法定代表人:魏相伟,经理。
原告**市泽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泽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市泽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市泽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绍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