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434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峰,微山晨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5401B。
法定代表人:魏相伟,经理。
被告: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241119J。
法定代表人:陈林,镇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贤,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