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559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锋,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钢,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微山县,系被告***之子。
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5401B。
法定代表人:魏相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