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190号
原告:上***交通设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3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交通设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上***交通设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交通设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