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624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黄日何;被执行人广东华菱电梯有限公司、河源市源迅电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日何与被执行人广东华菱电梯有限公司、河源市源迅电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624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6400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受理费1460元,执行费596元。2022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华菱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56元(支付受理费1460元,执行费59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46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