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867号
申请人: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南纬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保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全椒县襄河镇城南大道南侧豪盛拉菲公馆1幢111号。
负责人:齐玉。
被申请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
申请人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39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39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2元,由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