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867号之二
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南纬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保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城南大道南侧豪盛拉菲公馆1幢111号商铺。
负责人:齐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峰,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3元、保全费2542元,由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