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

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与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124民初2883号
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保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鲲,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庄曹社区王曹新村A幢楼门面东起第22间。
法定代表人:徐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栏杆公司)诉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盛唐栏杆公司申请对栏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咨询公司)进行鉴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唐栏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保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胜、罗鲲,被告华府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徐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唐栏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华府房产公司立即向盛唐栏杆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011778.55元,并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华府房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保费2100元。
事实和理由:华府房产公司是全椒华府骏苑小区的开发商,2016年5月20日,盛唐栏杆公司、华府房产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华府房产公司将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尚未完成栏杆工程及二期5#、6#楼、⑶商业栏杆工程交给盛唐栏杆公司施工,并与盛唐栏杆公司签订了《全椒华府骏苑项目栏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2.1承包范围,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尚未完成栏杆工程及二期5#、6#楼、商业阳台栏杆、楼梯栏杆、护窗栏杆、屋面露台栏杆、空调架护栏、坡道等栏杆及固定式铝合金百叶窗工程;5.1合同总价壹佰叁拾万元,详见附件《全椒华府骏苑7#、12#、13#楼门窗工程量报价清单》及《5#、6#楼栏杆工程量报价清单》表;6.2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以后附图纸单价计算,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9月1日盛唐栏杆公司、华府房产公司双方就全椒华府骏苑室外坡璃雨棚项目又签订了一份《全椒华府骏苑室外玻璃雨棚工程专项分包协议书》,合同中约定:1.4.1.2机动车出入口综合单价700元每平方,非机动车出入口综合单价450元每平方,合同暂定总价840629元;1.4.2.1工程价款分期支付,采取主要钢结构框架施工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按照已完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40%,进行中期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甲方向乙方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盛唐栏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在工程早已完工,该小区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盛唐栏杆公司多次催促华府房产公司进行结算,但是华府房产公司一直拖延不和盛唐栏杆公司结算。根据盛唐栏杆公司决算,涉案栏杆工程款共计1738032.93元,税款173803.29元,涉案雨棚工程款共计860809.9元,两项工程共计工程款2772646.13元,华府房产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760867.58元,下欠1011778.55元未付。
华府房产公司辩称:1、案涉栏杆项目因盛唐栏杆公司未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导致未能完成结算,华府房产公司对盛唐栏杆公司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2、盛唐栏杆公司施工的栏杆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给业主和华府房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保修期内华府房产公司支付27750元维修费用应由盛唐栏杆公司承担。3、盛唐栏杆公司主张室外雨棚项目尚未完工,也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4、两项工程华府房产公司已实际支付2012380.58元,其中盛唐栏杆公司同意抵充购房首付款金额为251513元,现金支付1760867.58元;5、盛唐栏杆公司施工过程中因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被华府房产公司扣款9000元;6、盛唐栏杆公司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因工程款未经结算或不具备支付条件;7、本案在程序上应分为两个案件,栏杆工程和雨棚工程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目前项目施工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全椒华府骏苑项目栏杆工程合同》、《全椒华府骏苑室外玻璃雨棚工程专项分包协议书》、发票、保单保函、造价确认书、抵款确认单两份、转账凭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盛唐栏杆公司提交的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尚未完成栏杆工程及二期5#、6#楼、C#商业栏杆决算单、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尚未完成栏杆工程及二期5#、6#楼、C#商业栏杆决算汇总表一组91份、发票签收函5份,华府房产公司认为决算单和汇总表系单方制作,发票、签收函有待核实。因盛唐栏杆公司对涉案的栏杆工程造价申请了鉴定,本院对决算单和汇总表不予采信,发票、签收函因华府房产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否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华府房产公司提交的罚款通知单盛唐栏杆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没有提交原件也没有盛唐栏杆公司签名,不能证明已经送达盛唐栏杆公司,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恒信咨询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华府房产公司是全椒华府骏苑小区的开发商,2016年5月20日,华府房产公司(甲方)将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尚未完成栏杆工程及二期5#、6#楼、c#商业栏杆工程交给盛唐栏杆公司(乙方)施工并与盛唐栏杆公司签订了《全椒华府骏苑项目栏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2.1承包范围,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尚未完成栏杆工程及二期5#、6#楼、商业阳台栏杆、楼梯栏杆、护窗栏杆、屋面露台栏杆、空调架护栏、坡道等栏杆及固定式铝合金百叶窗工程;5.1合同总价壹佰叁拾万元,详见附件《全椒华府骏苑7#、12#、13#楼门窗工程量报价清单》及《5#、6#楼栏杆工程量报价清单》表;6.2计价方式约定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以后附图纸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增值税税金经双方协商按10%另行计入;7.3付款方式约定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9.1质保期两年(其中防锈5年),自集中交付之日经甲方联合验收合格后计;且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9月1日,盛唐栏杆公司(甲方)、华府房产公司(乙方)双方就全椒华府骏苑室外坡璃雨棚项目又签订了一份《全椒华府骏苑室外玻璃雨棚工程专项分包协议书》,合同中约定:1.4.1.2机动车出入口综合单价700元每平方,非机动车出入口综合单价450元每平方,合同暂定总价840629元;1.4.2.1工程价款分期支付,采取主要钢结构框架施工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按照已完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40%,进行中期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甲方向乙方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盛唐栏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该小区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华府房产公司一直没有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2018年6月6日,盛唐栏杆公司向华府房产公司提交了一份全椒华府骏苑室外玻璃雨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结算金额为824855元。
诉讼中,盛唐栏杆公司申请对栏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恒信咨询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月15日,恒信咨询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全椒华府骏苑小区一期7#、12#、13#楼、二期5#、6#楼、及C#商业栏杆工程造价为1692708.16元。鉴定意见书中针对华府房产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其中涉及“阳台栏杆防护10.00元/个”应当不予计价,因为阳台护栏合同价:110元/m,该价格重复计算,鉴定单位回复意见,阳台栏杆防护与盛唐栏杆公司所完成的栏杆位置不一致,此部分未重复计算,且工程量华府房产公司已经签字认可;涉及资料不完善暂未计价部分共计34174.55元,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现场勘查记录时,此部分的工程量华府房产公司已签字认可;其中涉及到罚款,鉴定单位回复意见为已扣除2000元等。
华府房产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支付给盛唐栏杆公司1760867.58元,华府房产公司通过抵充购房首付款的方式向盛唐栏杆公司支付工程款251513元,以上共计付款2012380.58元。
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953号等民事判决书认定华府房产公司一期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盛唐栏杆公司与华府房产公司签订的《全椒华府骏苑项目栏杆工程合同》、《全椒华府骏苑室外玻璃雨棚工程专项分包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盛唐栏杆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量,华府房产公司应支付盛唐栏杆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本案中,华府房产公司对雨棚工程的工程造价824855元无异议,栏杆工程的造价鉴定意见为1692708.16元,因《全椒华府骏苑项目栏杆工程合同》约定“增值税税金经双方协商按10%另行计入”,盛唐栏杆公司按华府房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华府房产公司应给付10%的税款169270元,以上总计2686833.16元扣除华府房产公司付款2012380.58元,华府房产公司尚欠盛唐栏杆公司工程款674452.58元。上述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其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应扣除5%的质保金134341.66元,华府房产公司应给付盛唐栏杆公司工程款540110.92元。
华府房产公司辩称“阳台栏杆防护10.00元/个”属于重复计算,本院依据恒信咨询公司的回复意见,阳台栏杆防护与盛唐栏杆公司所完成的栏杆位置不一致,此部分未重复计算,且工程量华府房产公司已经签字认可,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华府房产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中涉及资料不完善暂未计价部分共计34174.55元,本院依据恒信咨询公司的回复意见,现场勘查记录时,此部分的工程量华府房产公司已签字认可,此辩称本院也不予采信;华府房产公司辩称要求扣减罚款,恒信咨询公司在鉴定意见中已经从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减,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华府房产公司辩称栏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支付了27750元维修费用。因华府房产公司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又未提起反诉,华府房产公司可另案诉讼。
关于盛唐栏杆公司要求华府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计算的标准,本院结合上述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酌定盛唐栏杆公司自竣工验收备案次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40110.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7043元,由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43元,原告全椒盛唐栏杆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万元由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