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彬、沧州鑫亿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2167号 原告:**彬,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鑫亿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盐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沧州鑫亿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5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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