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2167号
原告:**彬,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鑫亿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盐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沧州鑫亿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5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