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94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圣凯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东西庄房加油站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73DTBX4。
经营者:***,男,199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900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张煜彬,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圣凯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煜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圣凯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圣凯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南区圣凯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津南区圣凯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