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437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苑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计3122元,保全费2090元,由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