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437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苑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计3122元,保全费2090元,由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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