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6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9744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41974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