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895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公学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5,152.6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5,152.6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2元,由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