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382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浙0382执863号,执行标的为242300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XX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