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87号
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马彩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谦,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阳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