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为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住所为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述华,区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支付义务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吉01行初47号行政判决: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29142元及鉴定费人民币7291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3643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龙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