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031号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黔江路29号云凯熙园二期6栋(原2号楼)一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9248035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8888元的财产。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贵州东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888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以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旸